(2017)黑0422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曾庆亮与洪思亮、张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亮,洪思亮,张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211号原告:曾庆亮,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滨镇。被告:洪思亮,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富强乡。被告:张也,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滨镇。原告曾庆亮与被告洪思亮、张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曾庆亮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亮撤诉。案件受理25.00元,由原告曾庆亮负担。审判长 马金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照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