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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曾庆亮与洪思亮、张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亮,洪思亮,张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211号原告:曾庆亮,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滨镇。被告:洪思亮,男,199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富强乡。被告:张也,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绥滨镇。原告曾庆亮与被告洪思亮、张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曾庆亮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亮撤诉。案件受理25.00元,由原告曾庆亮负担。审判长  马金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照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