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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开封市维康冻干食品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开封市维康冻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骆国顺。被执行人开封市维康冻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伟本院在执行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开封市维康冻干食品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郑仲裁字第308号郑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开封市维康冻干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亓国战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新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