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765许XX与邵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X,邵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1765号原告:许XX,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市虎丘区)大桥头3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大鹏,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鹏,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诉被告邵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7年5月1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因原告许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18元,由原告许XX负担。审判员 陈新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