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34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与吴绍樑、吴顺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吴绍樑,吴顺培,高丽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3443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鉴海南路18号。主要负责人:黎建军。被告:吴绍樑,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吴顺培,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高丽银,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粤0606民初34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吴绍樑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汽车一辆;查封了被告吴顺培所有的位于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桂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市×××号地的房产证号为02××03的房屋所有权。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以被告吴绍樑、吴顺培、高丽银已全额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绍樑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汽车的查封;解除对被告吴顺培所有的位于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桂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市×××号地的房产证号为02××03的房屋所有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招 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