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163号原告吴某某,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李某甲,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李某乙,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李某甲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