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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163号原告吴某某,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李某甲,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李某乙,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李某甲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