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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宋明江、张月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明江,张月英,蔡相汀,高钰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944号申请执行人:宋明江,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张月英,女,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蔡相汀,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新昌县,现住新昌县。被执行人:高钰兴,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明江与被执行人张月英、蔡相汀、高钰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24执9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蔡祖文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