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月巧申请被执行人庞晶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巧,庞晶,庞瑶,郑从改,涂秀芳,河北天时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张倩,庞梦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李月巧。被执行人庞晶。被执行人庞瑶。被执行人郑从改。被执行人涂秀芳。被执行人河北天时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倩。被执行人庞梦来。申请人李月巧申请被执行人庞晶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月巧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张献刚执行员 李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