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1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朴希芹与汪波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希芹,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314号申请人:朴希芹,女,50岁,汉族。被申请人:汪波,女,50岁,汉族。申请人朴希芹与被申请人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朴希芹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波所有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紫金华府2单元602室、面积为80.42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轮候查封。担保人崔亚书、汪喜仁夫妻以其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汪喜仁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文化局住宅楼3单元301室东门的不动产权证号为(黑20**)集贤县不动产权第0001287号的房屋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朴希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汪波所有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紫金华府2单元602室、面积为80.42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汪喜仁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文化局住宅楼3单元301室东门的不动产权证号为(黑20**)集贤县不动产权第0001287号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朴希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桂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晓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