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朴希芹与汪波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希芹,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314号申请人:朴希芹,女,50岁,汉族。被申请人:汪波,女,50岁,汉族。申请人朴希芹与被申请人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朴希芹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波所有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紫金华府2单元602室、面积为80.42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轮候查封。担保人崔亚书、汪喜仁夫妻以其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汪喜仁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文化局住宅楼3单元301室东门的不动产权证号为(黑20**)集贤县不动产权第0001287号的房屋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朴希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汪波所有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紫金华府2单元602室、面积为80.42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汪喜仁名下的位于集贤县福利镇文化局住宅楼3单元301室东门的不动产权证号为(黑20**)集贤县不动产权第0001287号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朴希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桂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晓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