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25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粟明俊、粟明记与粟登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明俊,粟明记,粟登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5执404号申请执行人:粟明俊,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粟明记,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粟登林,男,1941年9月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粟明俊、粟明记与被执行人粟登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30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粟登林的银行存款1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1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120800元,本院通过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等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粟登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粟明俊、粟登林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粟登林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甄上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