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毛雪芳与李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雪芳,李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058号原告:毛雪芳,1966年11月26日出生,女,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李树芳,1980年12月16日出生,男,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毛雪芳与被告李树芳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毛雪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毛雪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