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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民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煜文、李华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煜文,李华毅,朱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煜文,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静,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毅,男,1971年1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岚,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盛,广西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煜文因与被上诉李华毅、朱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法院(2016)桂0681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煜文于2017年5月10日以上诉人的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煜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煜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陈煜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星审判员  何文强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阳秋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