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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3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白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3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被执行人:白某某,男。被执行人:樊某某,女。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樊某某的工资收入,经我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132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伟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