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3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白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3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被执行人:白某某,男。被执行人:樊某某,女。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樊某某的工资收入,经我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132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伟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