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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8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勇、汪琴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勇,汪琴芳,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勇,汪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8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之星,组织机构代码73001268-7。法定代表人:潘耀,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勇,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汪琴芳,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勇、汪琴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勇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彬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