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西安富得工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富得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0113民催4号申请人:西安富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李上壕村56号。法定代表人:蔡贵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海东,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西安富得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2577429,票面金额为13962.8元,出票人为西安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山西汾河制药有限公司,申请人、持票人均为西安富得工贸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宁夏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6年8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富得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西安富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燕审判员 路安平审判员 邹姣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波打印:王小波校对:王小波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