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合同诈骗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鑫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132号罪犯刘鑫,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七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止)(刑期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未缴纳)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将罪犯刘鑫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刘鑫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鑫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