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菲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菲,夏成,夏磊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终96号原公诉机关陇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菲,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2016年7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陇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夏成,曾用名金玉博,男,1998年5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2015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陇县看守所。原审被��人夏磊涛,男,1991年10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2013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2017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陇县人民法院审理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成、安菲、夏磊涛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17)陕0327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安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夏磊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安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安菲���同原审被告人夏成、夏磊涛盗窃的事实和情节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安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菲撤回上诉。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刑初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崔 齐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