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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胡良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96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良平,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住南昌市东湖区。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建华,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程宇如,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良平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赣0102刑初9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良平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审被告人胡良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良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胡良平撤回上诉申请,系自愿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良平撤回上诉。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刑初9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叶 京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左回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