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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赖摄勇、赖宏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摄勇,赖宏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113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摄勇,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冈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佛冈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赖宏杰,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冈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佛冈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邱锦添,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摄勇、赖宏杰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东宇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赖宏杰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赖摄勇、赖宏杰伙同“华头”(另案处理)密谋使用冒充欧元的纸币与他人兑换人民币的方式行骗。三人一起从清远市佛冈县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金逢路金溪农业银行附近。赖摄勇独自驾车来到附近的鲁某姓吴村附近打听“看风水”的人,以朋友需要拜神、看风水为名,骗得被害人黄某上车。途中,赖摄勇先后接上自称金溪农业银行行长的“华头”和找“行长”急需兑换人民币的赖宏杰。车上,“华头”和赖宏杰假意起争执,“华头”以给被害人黄某几千元报酬的好处,骗得黄某回家拿出存款共计74000元与赖宏杰兑换假冒欧元。接着,“华头”以带黄某去银行取钱为名,骗得黄某去农业银行等待,其本人则中途脱身与同伙会合、逃跑。同年9月8日9时许,被告人赖摄勇、赖宏杰伙同“华头”三人来到南海区里水镇和顺文教广西新村附近,以“看风水”为名找到被害人吴某,以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骗得吴某57000元人民币。两次作案得手后,被告人赖摄勇、赖宏杰和“华头”三人瓜分骗来的钱款。同年11月7日,赖摄勇、赖宏杰在广东省四会市被抓获,民警同时起获上述三人作案时使用的假冒欧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赖摄勇、赖宏杰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赖摄勇、赖宏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赖摄勇、赖宏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被告人赖宏杰的辩护人以赖宏杰是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摄勇、赖宏杰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民警从被告人赖摄勇处扣押手机3台、从被告人赖宏杰处扣押手机2台及假冒的欧元25张(面额1000元)。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赖宏杰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赖摄勇和赖宏杰、“华头”一起密谋实施诈骗,并相互分工合作诈骗被害人,事后均分赃款,故三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摄勇、赖宏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赖摄勇、赖宏杰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摄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赖宏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扣押的假冒欧元25张(面额1000元),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的手机5台,予以发还给被告人赖摄勇、赖宏杰。四、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74000元,发还被害人黄美英;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57000元,发还被害人吴焕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童霭婷人民陪审员  黄亚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绮棋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