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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廖声才、李嘉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声才,李嘉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民终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声才,男,汉族,永丰县人,住吉安市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飞辉、孙秋萍,江西省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嘉贵,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金荣,男,汉族,1957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系被上诉人的表哥。上诉人廖声才因与被上诉人李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水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廖声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飞辉和被上诉人李嘉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金荣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廖声才上诉请求:一、撤销吉水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和其他相关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上诉人根本没向被上诉人借款。被上诉人只是怕投资彩票亏本,而叫上诉人出具了这么一张借条,该借条既不是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被上诉人并没有真正借钱给上诉人。被上诉人虽将22500元转给了上诉人,但上诉人收到这笔款后就将该笔转款(所谓的借款)作为被上诉人的彩票投资转给了其他上线。为此,才有被上诉人出具承诺书给上诉人这么一回事实。相反,从承诺书也可知道,被上诉人认可这笔钱上诉人已为他投资到彩票中去了,只是怕有风险,又要上诉人承担风险而已。由于被上诉人投资彩票的不合法性,所以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的担保也是无效的,上诉人对于此笔投资的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一审认定借款事实,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被上诉人李嘉贵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借款的债权与债务关系,此有被答辩人出具的借款借条及银行转账为凭,本案判决被答辩人偿还所欠答辩人的借款是正确的,具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和符合法律的规定。借条上写明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逾期则用自己的工资担保还清,并协议了发生纠纷以协议管辖解决。二、被答辩人将所借的款用于投资盈亏合法与否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借款于被答辩人后,被答辩人是实际上的控制人,他可以随时改变用途,投资经营的盈利和亏损与出借人无关,至于借款后借款人是否用于合法经营,这与出借人无关。本案被答辩人用于“金沙娱乐体彩”项目,此项目是否合法,答辩人亦不知。所以被答辩人将借款用于是否合法,是否盈亏与答辩人本人没有关系。三、被答辩人将借的钱转入他人,即所谓的上线,这是被答辩人他自己的事,其投资风险由他自己承担,与答辩人无关,与本案无关联。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嘉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2500元及借款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李嘉贵与被告廖声才是朋友关系。被告廖声才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李嘉贵借款,被告先行出具了借条给原告,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嘉贵现金贰万元正(20000元),(四个月还清,逾期工资担保还清,如有纠纷,吉水解决)。以打款银行单为据。经借人:廖声才,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同时,原、被告于同日对该20000元借款的收益进行了约定:被告将所借20000元款项用于投入“金沙娱乐体彩”项目,并且以经营该项目所产生的盈利予以分成,盈利的80%归原告享有,20%归被告享有;如有亏损全部由被告负责,原告对该约定以承诺书的形式予以确认。2016年3月31日,原告李嘉贵通过农业银行转款22500元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廖声才未归还借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被告认为原告的22500元系传销的投资款,且是非法投资,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同时要求追加案外人刘银高为本案的第三人,但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刘银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驳回了被告追加第三人的申请。一审法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廖声才称原告李嘉贵的22500元款项是原告个人在“金沙娱乐体彩”项目的传销投资款,但被告无充分证据对该事实予以证实,对该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且该借贷关系有被告的借条和原告的转账单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廖声才之间的借贷关系自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告提供借款时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的实际借款金额以原告的转账22500元为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利息可按法律保护的年利率6%计算。被告廖声才在接受原告22500元借款并将其投入到“金沙娱乐体彩”项目时,被告本人亦不知道该“金沙娱乐体彩”项目合法与否,那么原告认为该项目具有合法性情有可原,故被告以原告的借款属非法的传销投资为由不承担责任的辩称,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廖声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李嘉贵借款225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2元(原告已预交181元),由被告廖声才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因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均不予确认其证明效力。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2016年3月27日,廖声才出具给李嘉贵借条上的款项是民间借贷借款还是违法投资款?从廖声才签字出具的借条的意思表示是借到李嘉贵现金两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担保方式和借款金额以银行打款单为据等。之后,李嘉贵也是按照廖声才出具的借条从银行支付款项给廖声才,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同日,李嘉贵也向廖声才出具的承诺书约定,该款是廖声才借到李嘉贵的用作“金沙娱乐体彩”的担保款,对于该款的使用,李嘉贵只按比例分得盈利不承担亏损,亏损全部由廖声才负责。因此,李嘉贵与廖声才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资金融通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性质,该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廖声才上诉提出李嘉贵支付的22500元系传销的投资款,且是非法投资,不受法律保护,廖声才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因其未举证证明在借款发生时其明知“金沙娱乐体彩”属非法经营,也没有证据证明是李嘉贵自己使用该借款。廖声才在发现受到欺诈,投资损失无法追回后,其才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查处。因此,廖声才上诉称其对该借款不承担偿还责任,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双方的约定。综上所述,上诉人廖声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2.50元,由上诉人廖声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欧阳骥审判员  李伟杰审判员  龙 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