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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胡兴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兴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715号原告胡兴旗,男,汉族,1986年7月4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张艳萍,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8747390257,住所地崤山路中段58号。负责人韩建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行行,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兴旗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兴旗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