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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尹共堂与付光法、李良爱、桂阳县白水乡中白村高墈下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共堂,付光法,李良爱,桂阳县白水乡中白村高墈下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尹共堂,男,汉族。被执行人:付光法,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良爱,男,汉族。被执行人:桂阳县白水乡中白村高墈下组。申请执行人尹共堂与被执行人付光法、李良爱、桂阳县白水乡中白村高墈下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21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光法、李良爱自觉履行10000元,现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办案期限即将届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021执64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丁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