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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保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九州通竹木经营部与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九州通竹木经营部,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九州通竹木经营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新路村王家湾巷组。经营者:朱文坛,男,汉族,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被执行人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万宝村。法定代表人曾雨洪,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九州通竹木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南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1321民初220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所有权人陈月云位于双峰县青树坪镇社会客运站内的房屋一栋[权属证书为双房权证(青20**)字第006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文审判员 朱学东审判员 李鑫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