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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终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阮平莉犯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平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20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阮平莉(绰号“皮皮”),女,1995年12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万州区。2016年5月4日因吸毒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6月15日因吸毒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6月1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3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阮平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渝010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平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原审被告人阮平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官邱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阮平莉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阮平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阮平莉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阮平莉撤回上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进审 判 员  薛 梅代理审判员  张义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灵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