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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晓鹏与临江市诚佳水泥制品厂健康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8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李晓鹏,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白山市八道江区。被执行人临江市诚佳水泥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李延军,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住临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晓鹏与被执行人临江市诚佳水泥制品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临江市诚佳水泥制品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晓鹏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临江市诚佳水泥制品厂支付赔偿款140000元及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本院认为,(2015)临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