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刑更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罪犯罗家继故意伤害罪假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家继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刑更35号罪犯罗家继,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保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家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7年4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罗家继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6年10月累计获奖81.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罗家继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家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罪犯罗家继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军审 判 员 李伟审 判 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