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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平、张某诉被告李某新、第三人郑某军、姚某红案外人异议之诉纠纷 (2)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平,张某,李某新,宋某,郑某军,姚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731号原告张某平,男,原告张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某文,系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新,男。第三人郑某军,男。第三人姚某红,女。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系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某平、张某诉被告李某新、第三人郑某军、姚某红案外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某平、张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平、张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平、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富审 判 员  程伟利人民陪审员  王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才湛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