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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2116孙素英与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素英,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116号原告:孙素英,女,1957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坤,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芳,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家巷村工业集中区文武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036410827(2/2)法定代表人:胡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琦,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孙素英诉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素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费6050元。(其余各项费用待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一并主张);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自2015年起,原告孙素英与被告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2016年6月21日下午16时,原告孙素英在常州市常武路做保洁工作时与张鹏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鹏与孙素英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孙素英被送往常州市中医院进行治疗,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常州市环球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经理王建兴承认原告孙素英是在工作时间中在其应当工作的场所中发生此起交通事故。本院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原告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素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