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某民、陈某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民,陈某兰,殷某秀,刘某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民。申请执行人陈某兰。被执行人殷某秀。被执行人刘某崽。本院立案执行刘某民、陈某兰申请殷某秀、刘某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殷某秀、刘某崽应支付申请人刘某民、陈某兰案款668400元,承担执行费9084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6684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占富代理审判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