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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376徐克怀与周维君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克怀,周维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克怀,男,198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仕祥,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维君,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薇,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烨,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克怀因与上诉人周维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均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克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仕祥,上诉人周维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薇、何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盱眙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克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上诉人周维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赵骏飞代理审判员  孙志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