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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亚京、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亚京,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财保6号申请人:张亚京,男,汉族,1990年2月7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刘原诚,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南冲北巷*号新恒基花园*幢负1夹层*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财,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张亚京与被申请人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6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为申请人提供银行存款人民币3060万元或等值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和为申请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6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亚京负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玉审判员 洪    云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啟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