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1行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魏丽与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丽,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魏萍,罗政,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139号原告魏丽,女,196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丰县。委托代理人尹剑,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含,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丰县工农路南路3011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局局长。第三人魏萍,女,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丰县。第三人罗政,男,1995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丰县。第三人罗斌,男,1970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丽诉被告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魏萍、罗斌、罗政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魏丽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丽负担。审 判 长 吴铁军审 判 员 王青青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宗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