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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海晶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晶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60号罪犯张海晶,男,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07)薛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刑期自2007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6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5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海晶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六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间,获得表扬奖励六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海晶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判罚金九万元,未履行,2017年3月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民政局开具了该犯的贫困证明;该犯系假释考验期间再犯罪。本院认为,罪犯张海晶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财产刑未履行县级民政局开具了该犯的贫困证明;该犯系假释考验期间再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