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诚誉家电超市与江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诚誉家电超市,江少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781号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诚誉家电超市。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尹珍大道***栋门面。经营者:杜久明,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道真自治县。被告:江少军,男,成人,住道真自治县。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诚誉家电超市与被告江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诚誉家电超市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诚誉家电超市撤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传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