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曾某、胡某、罗某、霍山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曾某,胡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866号申请人: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董事长。被申请人:曾某,女,回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申请人胡某,男,汉族,住址同上。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曾某、胡某、罗某、霍山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某名下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XX与XX交叉处XXXXX小区X区X#XXX、XXX的皖(2017)霍山县霍山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产及被申请���曾某、胡某的住房公积金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霍山某某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曾某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XX与XX交叉处XXXXX小区X区X#XXX、XXX的房产【不动产权号:皖(2017)霍山县不动产权第XXXXXX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曾某、胡某在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霍山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庆树二〇��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