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执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许东伟、薛玉晓等与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东伟,薛玉晓,顾元红,司小雅,司书全,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执监6号异议人:许东伟,男,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宋文绪,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异议人:薛玉晓,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黄丽,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顾元红,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6月6日,住宛城区。申请执行人:司小雅,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1月16日,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司书全,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8月17日,住镇平县。委托代理人:林雪阳,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鸿德花园1号。法定代表人:陈继平。申请执行人顾元红、司小雅、司书全依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豫13民终44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卧龙区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案外人薛玉晓、许东伟提出执行异议,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请我院提级或指定审查。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顾元红、司小雅、司书全申请执行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异议审查由镇平县人民法院审查。卧龙区人民法院应住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送镇平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书旺审判员 焦怡琳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