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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督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岚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0521民督302号之一申请人: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当涂县姑孰镇焦家村。法定代表人:杨正宝,经理。被申请人:孙岚,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申请人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岚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8日发出(2017)皖0521民督30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孙岚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送达支付令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孙岚下落不明,支付令不能依法送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皖0521民督30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华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忠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红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