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行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连娣与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初326号本院2017年4月20日对原告刘连娣诉被告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卫生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作出的(2016)苏01行初326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行政判决书第十一页落款年份“二○一六年”,现更正为“二○一七年”。审判长 路 兴审判员 黄 飞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