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忠江与朱利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江,朱利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民初593号原告:刘忠江,男,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被告:朱利有,男,1982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原告刘忠江与被告朱利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忠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利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忠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朱利有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1日,朱利有向我借款1.5万元,当时承诺2015年5月15日还款。我将1.5万元支付给了朱利有,他给我出了欠条。可是却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我曾多次索要,朱利有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起诉,要求朱利有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按��息2分计算)。朱利有未提出答辩。本院认为,刘忠江与朱利有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朱利有欠款应按约定时间给付刘忠江,其拒不给付是错误的。在朱利有出具的欠据中,并未对利息进行约定,故刘忠江主张的利息应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朱利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刘忠江欠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朱利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云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立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