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xx、谷xx等与黄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x,谷xx,庞xx,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340号申请人马xx。申请执行人谷xx。申请执行人庞xx。共同委托代理人孙xx、徐xx,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xx。本院在执行马xx、谷xx、庞xx与黄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书。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34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其利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