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2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省惠泽经贸有限公司与湘潭鸿展建材有限公司、卢救元、黄友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惠泽经贸有限公司,湘潭鸿展建材有限公司,卢救元,黄友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9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惠泽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湘潭鸿展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卢救元,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友余,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惠泽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鸿展建材有限公司、卢救元、黄友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354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