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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6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旭迈辉电子辅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堡视音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旭迈辉电子辅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堡视音响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6231号原告深圳市旭迈辉电子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工业区沙井路217号厂房二楼,组织机构代码359658909。法定代表人梁汝成。被告深圳市堡视音响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上坑社区宝业路34D三楼右侧,组织机构代码050458837。法定代表人张琪。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旭迈辉电子辅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旭迈辉电子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  国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平子(兼)书记员 谢  晓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