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谭子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谭子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初305号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全南县贸易广场D栋1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均,男,1975年3月3日生,汉族,住全南县,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谭子全,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子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梦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