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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20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容跃辉与上海朗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跃辉,上海朗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民初20033号原告:容跃辉,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上海朗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福秀。原告容跃辉与被告上海朗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容跃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朗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容跃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资37,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4月入职被告处,工资16,000元/月。被告自2014年2月起拖欠工资,后虽陆续补付但仍有不足。2015年9月,原告以长期拖欠工资为由向被告辞职。2015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言明尚欠薪酬49,200元,并承诺于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然此后被告仅陆续支付11,7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作诉请如上。被告上海朗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入职被告处,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期3年、原告岗位为经营管理部项目经理、工资16,000元/月。2、被告按月转账支付原告工资,但自2014年起未再按期发放,期间曾有补发。3、2015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落款并有时任法定代表人钟添龙的签字,《欠条》言明: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工资30,666.7元、2015年2月工资15,970.9元、2015年3月工资16,330.9元,合计62,968.5元;欠款人逾期未还款,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欠款人承担额外费用。4、2015年9月,原告离职。5、2015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落款并有时任被告法定代表人钟添龙的签字,《欠条》言明:今拖欠原告工资49,200元,原所有欠条作废;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欠款人逾期未还款,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欠款人承担额外费用。6、审理中原告自认,曾于2016年1月28日、2017年1月25日收到钟添龙配偶李清妹的转账钱款11,200元及500元,该两笔钱款一并抵扣被告欠付的工资。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出具的《欠条》确认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并确定金额49,200元,现原告自认此后陆续收到被告偿付的部分欠付工资,尚余37,500元至今未付,故其主张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与义务,不利后果由其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朗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容跃辉欠付工资3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元、诉讼保全费400元,由被告上海朗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芩  菲人民陪审员 崔  凤  岭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嘉敏何俊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