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寇华荣与谭川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华荣,谭川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379号原告:寇华荣,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刚,北京市京师(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普穷,北京市京师(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川江,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原告寇华荣与被告谭川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寇华荣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寇华荣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寇华荣撤诉。本案受理费4586.9元,减半收取计2293.45元,由原告寇华荣负担。审判员 索朗曲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