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积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诈骗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积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202号罪犯刘积辉,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甘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积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刑期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已缴纳)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报送假释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社区矫正评估报告,以罪犯刘积辉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积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