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财保57号申请人: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喻计安。被申请人: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岩松。申请人湖北江汉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的180759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对其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的180759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孙仁国审判员 方 俊审判员 陈爱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