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23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顺德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7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7]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6月开始,被告人吴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海尾合祥路41号其经营的成人性用品店,从他人处买来没有合法来源的药品,放在店内销售。2015年11月19日19时许,公安人员到店检查,将吴某抓获,当场在用品店内缴获待销售的奇效伟哥4盒、藏药伟哥17盒、特效伟哥3盒、宫廷圣宝2盒、超强伟哥1盒、阴茎助勃王1盒、增大延时丸1盒。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以上产品符合药品定义的条件,且未取得相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按假药论处。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对性用品店的地点、缴获药品;2.现场勘查记录;3.抓获被告人吴某的经过;4.搜查笔录;5.扣押物品清单;6.被告人吴某的户籍证明;7.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8.关于药品包装盒的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查获的假药应予以没收并销毁。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的假药奇效伟哥4盒、藏药伟哥17盒、特效伟哥3盒、宫廷圣宝2盒、超强伟哥1盒、阴茎助勃王1盒、增大延时丸1盒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