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6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长森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森,王建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民初6929号原告:徐长森,男,生于1954年7月31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瑞洲(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男,生于1951年12月12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马吉刚(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长森诉被告王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玲独任审理,于2017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韩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丽萍、朱翠荣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长森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瑞洲,被告王建的委托代理人马吉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长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万元,并以50万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损失;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徐长森��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退还委托理财款50万元,并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损失;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徐长森与被告王建是xx公司同事。2003年5月初,被告王建称有投资项目并许诺给予原告年息15%的回报而向原告借款。原告徐长森自2003年5月18日至2003年8月20日(分两次)付给被告王建现金共50万元。付款后原告让被告出具借条,被告王建于2003年8月21日只出具了收条,后来称这部分款项为理财款。但是被告王建收到该款项后,未履行理财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该款项,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望贵院依法裁判。被告王建辩称:原告徐长森的50万元理财款被告只是代收,后负责转交他��去理财,钱并非在被告处。山东烟草公司在2001年左右成立山东烟草包装印刷公司,山东烟草公司内部职工集资入股,山东烟草包装印刷公司的领导为了保证入股职工的分红,就成立了一个类似资本运营部来运营这笔资产,该运营部门负责人是韩华。被告将十几名员工共计190万元的理财款(包括原告徐长森的50万元)转交给韩华去理财,转交的目的是对所有愿意参加集资人的保护,理财包括炒股在内,目的是保证职工的分红。这笔190万元的理财款,被告后来找到韩华,让他出具了借条。原告徐长森的50万元就是山东烟草公司统一安排由韩华组织的理财项目,即使原告委托被告投资理财,基于投资有风险的常识,也没有保本付息的约定。给原告徐长森出具收条是因为原告徐长森口头讲,这笔钱不是他本人的,而是他弟弟的钱,他为了给他弟弟交待,让被告给他写一个收���。故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确定以下事实:一、山东烟草公司在2001年左右成立山东烟草包装印刷公司,山东烟草包装印刷公司的领导成立了一个类似资本运营部来运营职工的集资款以保证分红,该运营部负责人是韩华。二、2003年5月左右,原告徐长森将现金50万元在被告王建的办公室交给被告王建,当日,被告王建将此50万元现金交给山东烟草包装印刷公司的韩华,由韩华拿去炒股。2003年8月21日,被告王建给原告徐长森出具收条一张,载明:“自2003年5月18日至8月20日,累计收到徐长森现金伍拾万元整(人民币)王建2003年8月21日”。三、2003年7月17日至8月30日,被告王建共向韩华交付了190万元,韩华给被告王建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自2003年7月17日至8月30日共借到王建现金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整。约2008年6月偿还。韩华2003.8.30”。原告交付给被告的50万元在此190万元内。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被告王建收取原告徐长森现金50万元系代收代转交还是受托理财的问题。被告王建陈述是山东烟草包装印刷公司老总韩克佑安排其将集资来的款项代收起来交给韩华去炒股,其中原告交付被告的50万元在此集资款内;原告认为是交给被告王建去炒股。被告王建申请证人周先来出庭作证,证人周先来只证实原告徐长森将现金50万元在被告王建的办公室交给被告王建,当日,山东烟草包装印刷公司的韩华到被告王建办公室将此50万元现金取走。但对被告陈述的韩克佑安排被告���集资来的款项代收起来交给韩华去炒股的事实不清楚。对此,为查明案情,本院到山东省监狱对正在服刑的韩华进行询问,韩华对被告王建陈述的山东烟草包装印刷公司老总韩克佑安排王建将集资来的款项代收起来交给其去炒股无异议,但对原告徐长森是否知道此事不清楚。另被告王建提供了其与原告的通话录音,此通话录音可证实原告同意将50万元交给被告去理财,原告未有同意被告再委托韩华去理财的意思表示,即原被告双方对被告王建是否可以再转托韩华理财,理财的风险怎样承担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诉争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原告徐长森收取被告王建现金50万元系代收代转交还是受托理财的问题;二是委托理财合同的风险承担问题。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被告王建辩称其收取原告徐长森的现金50万元���领导安排代收后交给韩华去理财,对此辩称被告王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且其出具的由韩华书写的借条进一步证明被告王建将包括原告50万元款项在内的190万元交给韩华系借贷关系,更不能证实被告的上述辩称主张,故对被告的以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另被告王建提供的原被告之间对话的录音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口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去理财,双方之间未有保本付息等风险承担的约定,原告对理财存在风险应是明知的,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理财风险应承担责任。但本案中,被告王建并非自己去理财而是未经原告同意或事后经原告追认交给第三人去炒股,第三人炒股的风险应有被告承担,被告应返还自原告处收取的50万元理财款。综上,原告徐长森交给被告王建50万元理财款���被告王建出具了收条,双方建立了委托理财法律关系,被告王建未经原告徐长森同意或事后追认,将理财款交给案外人韩华去炒股,且被告王建向韩华索要了借条。故被告王建应返还原告理财款并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支付利息。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返还原告徐长森理财款50万元。二、被告王建支付原告徐长森利息损失,自2017年4月28始,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上一、二两条所判款项,均限被告王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王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玲人民陪审员 朱翠荣人民陪审员 孙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