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刘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军,男,住安徽省金寨县。被请执行人:汪武,男,住安徽省金寨县。被请执行人:陈光伟,男,住安徽省金寨县。被请执行人:安徽力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皖1524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力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有办公房1063.23平方、厂房8121.60平方(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力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办公房1063.23平方、厂房8121.60平方(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