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0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宝萍申请执行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萍,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710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李宝萍,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顺智,该委员会主任。李宝萍申请执行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陕7102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宝萍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2月1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已履行了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冬青审 判 员 齐 伟代理审判员 廖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建鹏 来源:百度“”